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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評價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安全評價服務收費行為,完善安全評價服務體系,維護委托方和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法經國家和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安監局)批準,取得相應的安全評價服務資質證書,并辦理工商登記的中介機構,在我省轄區內為委托方提供安全評價服務并實施收費的行為適用本辦法。

外省(市、自治區)安全評價服務機構,在我省轄區內承擔安全評價服務工作,應書面告知湖南省安監局,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安全評價服務機構根據資質的業務范圍,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等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執業和收費,禁止超資質范圍執業收費。

湖南省安全評價服務機構資質由省安監局依法定期公布,并抄送省物價局。

第四條  安全評價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管理。

    (一)安全評價服務機構依法提供下列屬于行政許可、行政審批前置條件的安全評價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1、非煤礦山、尾礦庫、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電力、冶金、機械等安全生產重點領域新改擴建項目(工程)的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

2、非煤礦山、尾礦庫、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高危企業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前的安全現狀評價。

  (二)安全評價服務機構按照自愿有償原則提供非行政許可、非行政審批前置條件的安全評價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安全評價服務機構與委托方協商確定收費標準。

  (三)對新納入行政許可、行政審批前置條件的安全評價服務項目,應及時報省物價局核定其收費標準。

  第五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安全評價服務收費標準,由省物價局會同省安監局以安全評價服務機構提供安全評價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為基礎,加法定稅金和合理利潤,同時考慮安全評價服務的技術含量、復雜程度、執業風險等因素,并考慮我省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和安全評價服務行業的發展等因素定期制定并公布執行。現階段全省安全評價服務收費指導標準見附件一。

  安全評價服務收費按投資額區間制定取費額度,對投資額處于區間內的項目,可根據投資額在對應區間內采用插值法計算(具體計算方法見附件二)。

收費指導標準不包括安全評價過程中的檢測、檢驗及報告評審費用,具體收費標準根據安全評價服務機構的資質等級、服務內容、服務成本等因素由安全評價服務機構與委托方在下浮不超過20%的幅度內協商確定,甲級安全評價機構可在此收費標準上浮20%收費。安全評價有效期滿,由同一家機構再次評價且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未發生較大變化的,收費標準按初次收費標準的70%執行。

需要對安全評價報告進行評審的,評審費由雙方協商確定。

企業自愿委托,安全評價服務機構提供安全技術咨詢服務,由雙方協商確定收費標準。

第六條  從事安全評價服務應堅持公平競爭、自愿委托、服務有償的原則。接受委托后,應與委托方簽訂委托合同,約定安全評價服務的收費標準和結算方式,并依約收取安全評價服務費。無委托合同和未提供合同規定的服務不得收取安全評價服務費。

第七條  安全評價服務機構與委托方簽訂合同(協議)后,委托關系終止的,有關費用的退補和賠償依照《合同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遵循客觀公正、誠實守信的原則,遵守執業準則,恪守職業道德,依法獨立開展安全評價服務活動,客觀、如實反映所評價的安全事項,并對作出的安全評價服務結論承擔法律責任。違法違規出具虛假不實報告的,除退還收取的安全評價服務費外,還應依法予以查處。

第九條  因委托方原因造成安全評價服務工作延誤或工作量增加的,安全評價服務機構可與委托方協商增加相應的費用。

因安全評價機構原因造成安全評價工作延誤、質量達不到要求的,應及時對安全評價服務報告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給委托方造成損失的,應減收相關服務費用;導致工作量增加的,不得要求委托方另外增加費用。

第十條  安全評價機構與委托方之間發生收費糾紛,安全評價服務機構可與委托方協商解決,也可通過仲裁或者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一條  安全評價服務機構應嚴格執行本辦法的收費規定,實施收費前應到當地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湖南省服務價格登記證》,實行亮證收費,使用國家規定的收費票據,并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服務承諾和監督電話在服務場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自覺接受社會和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各級價格、安監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評價服務收費誠信機制。價格部門應加強安全評價服務收費監管,對降低服務質量收費、少服務多收費或不服務也收費,以及價格傾銷、價格歧視等行為要及時查處;安監部門應當切實加強安全評價服務機構執業資格和行業服務質量監管,建立安全評價服務行業自律公約,對不具備安全評價服務資質從業或不執行安全評價服務規范,甚至出具虛假報告的行為要嚴厲打擊,記入安全評價服務機構黑名單并定期公布,對情節特別惡劣的評價服務機構和評價服務人員應報請資質許可機構吊銷其服務資質。

各級價格、安監部門應加強聯系,及時發現、查處服務收費等問題并上報省物價局、省安監局載入服務收費誠信檔案。

第十三條  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價格部門依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和《湖南省服務價格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行政處罰:

(一)超出政府指導價范圍進行收費的;

(二)屬于行政審批許可前置條件的安全評價服務自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的;

(三)違反自愿委托原則強制或變相強制服務收費的;

(四)不按合同約定降低服務質量收費、少服務多收費或不服務也收費的;

(五)有價格歧視、價格傾銷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的;

(六)實行屬于政府指導價的安全評價服務收費未按規定辦理服務價格登記證或不按時參加服務價格登記證年度檢審的;

(七)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安全評價服務機構或安全評價服務人員存在價格違法行為,可以撥打12358價格舉報電話向價格違法行為發生地價格主管部門投訴舉報,受理的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及時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物價局、省安監局按各自職能范圍內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9月 1日起執行。湖南省物價局《關于制定安全評價服務收費試行標準的通知》(湘價服〔2005〕31號)和湖南省職業安全健康協會印發的《湖南省安全評價收費指導意見》(湘職安〔2007〕0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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